彭心儀著作:公共利益與結合管制

本文是彭心儀於 2011 年所發表的文章,摘要如下:

文章先提及 FCC 在處理結合案所考慮到面向:

  • FCC 依照通訊法在決定結合案程序:
    • 評估本結合案是否符合通訊法或相關行政規則中的特定條款規定。
    • 如果皆未違反時,評估結合是否將會傷害通訊法中的政策目標而導致公共利益受損,此時,申請人將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該結合案滿足公共利益。
    • 如無法說服 FCC,FCC 有權對此再召開聽證。
  • FCC 衡量的公共利益包括:
    • 促進或保護相關市場的競爭。
    • 加速私部門對於先進服務的建設。
    • 新服務的推出。
    • 確保頻率執照取得者的多元。

而 FCC 在處理此結合案的方式:

  • 潛在公共利益之損害
    1. 垂直結合後對於其他競爭平台業者的衝擊因應
      • FCC 認為頻道數量的百分比來判定是否具有足夠反競爭行為的力量並無意義。
      • 因應節目近用的不足, 當申請人與其他競爭平台就申請人關係頻道的無法達成共識時,其他人即可向 FCC 申請啟動仲裁程序。
    2. 垂直結合後對於其他競爭頻道業者的衝擊與因應
      • FCC 除了有線電視法之外,另外要求業者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來強化關係事業弱化獨立事業。
      • FCC 面對上述事項無法有效避免反競爭行為,FCC 以簡化相關爭議的仲裁程序方式來解決。

  • 主要提升之公共利益
    • 透過平台與頻道的整合,將可有效減少兩者在授權談判上的阻礙,因此有利於促進新的內容服務興起。
    • 促進全國寬頻目標達成,申請人承諾結合後將會對於低收入家庭以每月低於 10 美元的價格提供寬頻服務




















  • FCC 提及本案結合後,主要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在於 1.; 2.。

    就過去兩年通傳會所回覆公平會之意見中,基於尊重公平會權限,其多僅以此等結合案件有無違反相關廣電法令為出發。由於公平會對於傳播媒體多元性等非經濟性之評估難以主動開展,因此自然無法如美國FCC一般為全面性的考量。鑑此,在廣電法中明訂此等傳播媒體結合時目的主管機關之考量依據準則實有迫切之必要。

    公平會與通傳會在現況監理下恐需立即有所行動,而無須等至結合審查時再以附附款方式要求申請人不得杯葛頻道至其他競爭平台上架。

    最後則是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中有關水平結合用戶數不得超過 1/3 限制與垂直結合不得超過1/4限制之管制與落實。此等規定可說是我國為避免言論自由壟斷少數群體以維護言論多元性之特別管制手段。然而此等手段在數位匯流趨勢及實務發展下似有調整的必要。有論者認為,業者以重疊建設方式所爭取新訂戶以及原經營區內訂戶數之自然成長或不應列入分母作為計算,且應適時考量電信事業發展頻道服務之市場力量,將計算分母擴及至相關服務市場。此外,1/4 上限由於未考量頻道在市場上是否具有不可或缺之力量,且在現行實務上,有線電視系統往往透過友好的頻道代理商,完全規避法條「關係企業」之用語,使得此條之規定形同虛設,建議應有更合乎實務發展之定義,將受有線電視系統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企業亦涵蓋於內。

    全文如下:
    〈公共利益與結合管制-從 Comcast 與 NBC 媒體併購案談起〉,《網路通訊國家型科技計畫簡訊》第 25 期,2011 年 3 月。

    彭心儀著作:數位匯流下的媒體所有權集中化

    本文為彭心儀於 2012 年所發表的文章,摘要如下(最後一段):

    • 如果集團化的經營已是不可逆的趨勢,應納入非歧視的觀點,使其他內容提供者亦得以合理近用。
    • 未來在許可媒體事業結合時,可以採取開放態度與低度管制方式,但必須
      1. 確保兼顧公共利益最大化。
      2. 藉由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定期查驗進度、實證調查言論集中程度、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等事前事後監理機制。
      3. 利用協議裁決、附加負擔、引導業者自主承諾義務等方式,避免媒體集中化的負面影響。
      4. 強化我國公共電視體系,保障公民有近用媒體的權利。


    全文如下:
    〈數位匯流趨勢下的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網路通訊國家型科技計畫簡訊》第37期,2012年3月

    主委改官派 石世豪:NCC 仍獨立





    新頭殼newtalk 2012.05.17 林靖堂/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 (17) 日審查第四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委員資格,準主委石世豪針對 NCC 獨立性問題作出回應,他表示互選主委或提名任命,僅是任命程序的改變,與機關獨立性關聯性不大。石世豪認為,NCC的獨立性在於,對法律授與的職權是否能不受他人干預,根據自己的專業在適當時候做獨立判斷。

    東華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曾任第一屆NCC副主委,在第一屆 NCC 委員依公視董事模式「政黨比例制」的選任過程中,曾為民進黨所提名推薦,並順利為當時的審查委員會選任通過為首屆 NCC 委員。

    NCC 成立前,石世豪曾在 2005 年於《中國時報》以《搶救 NCC 獨立地位》一文投書媒體,表達對政黨比例制的贊同。不過,也在同年於《新台灣新聞週刊》以一則《藍色NCC?》批判政黨比例制。2006 年 NCC 成立後,因選任機制違憲爭議,當時的民進黨政府提請大法官釋憲。而當時已成為石副主委的石世豪,則以《只因 NCC 不聽話》與《合議制不是政府卸責擋箭牌》等文支持 NCC 的獨立地位。

    2006 年大法官做成釋字 613 號解釋文宣告「政黨比例制」違憲時,第一屆 NCC 主委蘇永欽曾宣告第一屆 NCC 委員將於 2008 年集體辭職,石世豪並於 2008 年 1 月底發表公開信,呼籲政府儘速提審第二屆 NCC 委員名單,以利一屆委員人生規劃。

    而今,NCC 組織法再度修改,主委與副主任委員亦由行政院指定提名,交由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次石世豪又再度被提名為第四屆 NCC 主委,與當時 NCC 組織的任命背景大不相同。

    對此,石世豪今 (17) 日於立法院表示,NCC 組織法在 2008 年初修正過一次,這次是第二次修正,不斷演進的過程與變化,在於立法者如何賦予這個機構特定的形成方式,這是 NCC 委員行使職權的前提。

    他指出,在新架構之下,NCC委員當然是按新的架構行使職權,但機關本身的獨立性,以及委員根據自己的學術專長,獨立自主的判斷,此一核心問題並無改變。

    石世豪認為,NCC 組織設定的目標仍一致,雖然NCC的組織正在進行重組與調整,職權行使方式也有些不同,但組織法要求此一機關獨立自主行使職權,且仍為合議制機關這點完全不變,精神一致。

    石世豪著作:廣電之市場競爭規範理論基礎


    石世豪於民國八十五件著作:

    市場競爭規範適用於廣播電視領域之理論基礎
    ─德國法學界逾十載「卡特爾法」與「廣電法」論戰的啟示

    而文中引述聯邦憲法法院的結論
    「立法者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積極保障建構民主社會所不可缺,不受特定勢力所支配的意見多元。」
    「卡特爾法所追求的市場開放等相關經濟目標,不得憑以建構廣電事務的基本結構,至多可以發揮(中性的)的輔助功能。」


    詳情請看原文:
    市場競爭規範適用於廣播電視領域之理論基礎─德國法學界逾十載「卡特爾法」與「廣電法」論戰的啟示

    新 NCC 委員遭爆一稿多投? 彭心儀喊冤





    新頭殼newtalk 2012.05.17 林靖堂/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第四屆提名委員、清大科技與法律研究所所長彭心儀被爆涉嫌研究報告一稿多投,違反研究倫理,今 (17) 日出席立法院審查NCC委員資格會議時向媒體喊冤,表示自己學術研究都禁得起考驗。

    《自由時報》於今日報導指出,彭心儀涉嫌使用同一份研究成果,於不同時間向不同機構申請補助。彭心儀今天出席立院審查時表示,報導所指出的研究報告內容,其研究方法不同、研究的範疇也不同,每份研究報告各自有不同的重點,處理不同的議題。

    彭心儀近一步指出,她的研究專長本身就在通訊傳播法制,自然其所研究的方向與題目與此相近,而《自由時報》所質疑的問題並不存在,因為研究與計畫是有延續性的,並非如外界質疑的一稿多投。

    記者詢問彭心儀是否會針對《自由時報》提出法律訴訟,她則回應,很感謝外界能給予她一次澄清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