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針對黃國昌走路工事件之聲明



以上為中天電視於 2012-08-17 對黃國昌所提出更正要求的回文,其中說明部份節錄如下:

一、關於台端前開來函指稱本公司新聞台於 101 年 7 月 26 日至同年月 29 曰播出「走路工抗議事件」、「神隱赴美」等新聞及談話性節目(下稱本案新聞)涉及報導不實,要求本公司新聞台以同等時段及篇幅進行更正及道歉,主管機關應對本公司警告、罰鍰、停播、廢止許可換照處分等等。

二、惟查,本公司所屬新聞台並無任何不實報導之行為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茲說明如下:

(一)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雖分別要求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應於利害關係人認為節目錯誤時在二十日内更正並提供新聞當事人平衡答辯說法之機會。

(二)然查,本公司新聞台於報導本案新聞時,從未直接指稱台端為發放走路工之人員,相關媒體之報導並非事實,合先澄明。茲將本案新聞之查證過程說明如下:

(1) 先由主管及攝影主管共同勘驗光碟原始晝面有無剪接造假,由原始晝面之各種現場音,作情境判斷及真偽判斷確認光碟素材之真確性據為可信後,由新聞台自行執行現場追蹤,以為第一手查證,並對照光碟素材,與自行查訪結果,是否相近或吻合。

(2) 在確認自行追蹤查證結果吻合後,下一步為查證活動號召人(即台端),採訪時間為 101 年 7 月 26 日,早上八點多即聯絡台端,當天十點後訪到台端,並於 101 年 7 月 27 日隨同「反旺中學生拿走路工」以及「追蹤報導」一併播出台端之相關反應。台端的角色,於一般新聞判斷,列為一般關係人,中天新聞積極取得台端的看法與回應。

(3) 台端對事件的反應為「毫無所悉」,與台端長期高舉的社會理想及社會公義有極大反差,本公司新聞台有必要進一步追究其社會及道德貴任。

(4) 台端於 101 年 7 月 27 日下午主動開記者會接受記者提問,探尋台端何以對反旺中,卻演成學生拿走路工等事件不關心,也欠缺好奇之態度。台端在記者會上,對此充份表達想表達的想法及立場,本公司新聞台亦如實處理台端的 言論,包括:台端說,發錢白衣女,不知道,也沒看到,一無所悉,台端說,沒那個時間,也沒那個精神,也沒那個義務去調查走路工的真相。台端說,個人有沒有接受金錢支援,沒有接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捐款。台端說,本公司新聞台要被賣掉,台端有成就感嗎,台端從來沒想過本公司新聞台賣掉問題,台端只專注在反對旺中議題。

(5) 針對誰發走路工,本公司新閗台追蹤到網路上招兵買馬的蔡同學,並追縱受不明人士委託的人力公司「黑彩公司」,針對誰發走路工,本公司新聞台再追蹤到發錢的白衣女及其公司,並追查到聲稱是委託人的張文霖,但張文霖不肯透露背後又是誰委託他,他只說是「朋友的朋友」,至此,藏鏡人追蹤,陷入膠著。

(6) 而壹傳媒角色一反其踢爆性格,對幕後真相異常冷靜,並開始引用網友文章,指摘相關自導自演新閗,本公司新聞台同時進行壹傳媒過去與現在對照檢驗。

(7) 台端傳於 101 年 7 月 30 日要出國進修,本公司則於稍晚訪到台端本人,完整說明本案。

(8) 本公司新聞台查證台端出國時機及向美國方面之查證結果如下:

本公司新聞台記者在華府傅爾布萊特計畫總部的了解,台端完全沒有必要緊急出國,萊斯/傅爾布莱特助理公關主任說,沒有一個要所有人抵達美國的日期,因為很簡單,他們要與 150 國家合作,所以定一個固定日期是不可能的。管理傅爾布萊特計晝多年的助理主任莱斯表示,有教學任務的外國學者的報到日期,應該是在學校開學以後,而康乃爾大學法學院一年制碩士班,最早 101 年 8 月 16 曰報到,三年制的法學博士班,則是 8 月 22 日報到,莱斯強調像台端這樣的研究學者,報到的日期很大程度看他自己的意願。莱斯/傅爾布莱特助理公關主任說,研究學者的報到日期通常彈性很大,因為除非他們的研究對時間有具體要求,例如某種 植物要開花,或者說某種動物要遷徙等等,否則不管他們是 9 月 1 日,或是 1 月 15 日出現在檔案館,其實沒有多大差別,也沒有什麼關係。

(9) 因此,作為資深的學者的台端在美國傅爾布莱特研究計晝下,對時間的安排有相當高的自由支配度,何時來美,也是相當有彈性,由此看來台端應得在台灣多留幾天,讓走路工事件水落石出。

(三)本公司新聞台已善盡平衡報導之貴:

針對台端的態度問題,從 101 年 7 月 27 日起至台端出國當日( 101 年 7 月 30 日)為止,本公司新聞台均主動給予台端說明空間及機會,針對陳為廷引用網友截圖,惡意抹黑「自 導自演」情事,本公司新聞台亦曾主動採訪陳為廷,給予其說明空間及機會。針對走路工之關鍵證人,即網路招兵買馬的蔡同學、黑彩公司、發錢白衣女、所謂委託人張文霖等,均主動採訪,並給予說明空間及機會。

(四)本公司對於本案新聞並無惡意指稱台端發放走路工、不負責任或營造台端畏罪潛逃之行徑;而本公司新聞台相關談話性節目雖對本事件有進行相關議題之探討,然亦係基於前開事件已成公共議題,身為公共平台對於公眾議題本有提出討論之職責,而該節目内容及相關來賓之言論原得依據頻道屬性及不同來賓之立場多元呈現其等對本事件之看法,應不能以該等節目之呈現内容及來賓言論與台端之想法有所 不同,即認為該節目内容有誤導閱聽人認知或權益之情事。

(五)因此,本公司新聞台就本案新聞巳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善盡新聞查證及平衡報導之責,然最後卻僅獲得台端「毫無所悉」之回覆及嗣後旋即出國赴美之處理。

(六)又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及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雖分別規定電視節目内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形,然如前所述,本公司就本案新聞已善盡查證及平衡報導之責,並無任何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七)再查,本公司新聞台雖於去年評鑑案件時曾就涉己事務及相關新聞製播規範等對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承諾,然查,監督本公司於前開評鑑案件之承諾執行情形為主管機關之職權,非台端所得置喙。更何況,如前所述,本公司新聞台在本案新聞中已嚴守新聞查證及平衡報導之新聞原則,針對涉己新聞事務部分,亦遵守「公益性」及「新聞性」等事件始進行報導,並無任何違反評鑑案件承諾之情事,特此澄明。



針對以回文,黃國昌本人發表聲明:

本人就走路工事件已於 8 月 15 日向 NCC 提出檢舉,並要求中天電視更正。
本人今日收到中天電視的回函內容(如上文),兩點聲明如下:
  1. 中天電視的回函,只是再次自我證明中天電視毫無反省能力,死不認錯。報導不僅悖離事實,濫用媒體公器,更自我踐踏新聞專業,淪喪媒體資格。面對這種電視台,有賴公民社會更進一步積極抵制。
  2. 在中天電視已作出此種令人無法接受的回覆後,接下來即端視 NCC 的具體作為。請 NCC 就本人前所提出之聲請,予以回覆。清楚地告訴社會大眾, NCC 的態度如何?是否打算雙手一攤,莫可奈何,順便昭告所有其他的電視新聞台, NCC 對這種事情,絕對不會有任何作為,今後各家電視新聞台也可以有樣學樣,不必擔心 NCC 會有任何的管制作為?

黃國昌 201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