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心儀著作:公共利益與結合管制

本文是彭心儀於 2011 年所發表的文章,摘要如下:

文章先提及 FCC 在處理結合案所考慮到面向:

  • FCC 依照通訊法在決定結合案程序:
    • 評估本結合案是否符合通訊法或相關行政規則中的特定條款規定。
    • 如果皆未違反時,評估結合是否將會傷害通訊法中的政策目標而導致公共利益受損,此時,申請人將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該結合案滿足公共利益。
    • 如無法說服 FCC,FCC 有權對此再召開聽證。
  • FCC 衡量的公共利益包括:
    • 促進或保護相關市場的競爭。
    • 加速私部門對於先進服務的建設。
    • 新服務的推出。
    • 確保頻率執照取得者的多元。

而 FCC 在處理此結合案的方式:

  • 潛在公共利益之損害
    1. 垂直結合後對於其他競爭平台業者的衝擊因應
      • FCC 認為頻道數量的百分比來判定是否具有足夠反競爭行為的力量並無意義。
      • 因應節目近用的不足, 當申請人與其他競爭平台就申請人關係頻道的無法達成共識時,其他人即可向 FCC 申請啟動仲裁程序。
    2. 垂直結合後對於其他競爭頻道業者的衝擊與因應
      • FCC 除了有線電視法之外,另外要求業者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來強化關係事業弱化獨立事業。
      • FCC 面對上述事項無法有效避免反競爭行為,FCC 以簡化相關爭議的仲裁程序方式來解決。

  • 主要提升之公共利益
    • 透過平台與頻道的整合,將可有效減少兩者在授權談判上的阻礙,因此有利於促進新的內容服務興起。
    • 促進全國寬頻目標達成,申請人承諾結合後將會對於低收入家庭以每月低於 10 美元的價格提供寬頻服務




















  • FCC 提及本案結合後,主要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在於 1.; 2.。

    就過去兩年通傳會所回覆公平會之意見中,基於尊重公平會權限,其多僅以此等結合案件有無違反相關廣電法令為出發。由於公平會對於傳播媒體多元性等非經濟性之評估難以主動開展,因此自然無法如美國FCC一般為全面性的考量。鑑此,在廣電法中明訂此等傳播媒體結合時目的主管機關之考量依據準則實有迫切之必要。

    公平會與通傳會在現況監理下恐需立即有所行動,而無須等至結合審查時再以附附款方式要求申請人不得杯葛頻道至其他競爭平台上架。

    最後則是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中有關水平結合用戶數不得超過 1/3 限制與垂直結合不得超過1/4限制之管制與落實。此等規定可說是我國為避免言論自由壟斷少數群體以維護言論多元性之特別管制手段。然而此等手段在數位匯流趨勢及實務發展下似有調整的必要。有論者認為,業者以重疊建設方式所爭取新訂戶以及原經營區內訂戶數之自然成長或不應列入分母作為計算,且應適時考量電信事業發展頻道服務之市場力量,將計算分母擴及至相關服務市場。此外,1/4 上限由於未考量頻道在市場上是否具有不可或缺之力量,且在現行實務上,有線電視系統往往透過友好的頻道代理商,完全規避法條「關係企業」之用語,使得此條之規定形同虛設,建議應有更合乎實務發展之定義,將受有線電視系統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企業亦涵蓋於內。

    全文如下:
    〈公共利益與結合管制-從 Comcast 與 NBC 媒體併購案談起〉,《網路通訊國家型科技計畫簡訊》第 25 期,2011 年 3 月。